“债务减免”的陷阱,为何越来越多?
原标题:“债务减免”的陷阱,为何越来越多?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 李明子 哈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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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个月以来,大大小小的金融行业论坛上,“金融黑产”都是行业高度关注的话题。6月底,世界金融论坛WFF主办了相关学术研讨会,探讨监管合作联动和打击金融黑产。2023年“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期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举办了相关对话,主题也是围绕“整治‘代理退保’黑产”。8月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行业倡议,将组织互联网金融领域从业机构共同应对黑灰产的侵害。
近几年,打着“债务减免”“代理维权”“征信修复”“反催收”等幌子的金融黑灰产业呈多发趋势。金融黑灰产反复冒头,对金融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造成极大冲击。黑灰产之所以如此活跃,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法律框架、征信体系、失信惩戒等制度不完善,也使得金融黑灰产仍未肃清。
早在2016年,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IFC)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联合发表了《中国债务催收问题研究》报告,对我国催收行业提出,研究出台个人破产或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在内的七大建议。
“相比于针对催收行业立法,更重要的是与催收环节有关的其他金融法律是否完善,比如个人破产、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等方面。更应该制定催收行为准则,明确什么不能干。如果整体法律框架足够健全,执行到位,也能够规范催收行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催收、反催收活跃跟失信惩戒缺位以及征信体系不完善有关。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IFC)金融专家赖金昌建议,应从“规制环境”、市场机构行为规范、消费者金融教育三方面着手,使个人信贷催收行业正规化。
催收不可能都交给司法解决
“催收行业是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外延机构,是金融机构诉讼前压降不良资产的重要一环,也为社会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一位行业资深从业者多次对《中国新闻周刊》强调。
他举例,中国的催收行业经过二十多年发展,有着数千家公司、数十万从业人员,每年为金融机构收回逾期及不良贷款逾千亿元。
金融机构“委外催收”的最大动力就是降低其人事和作业成本。一位借贷领域资深从业者对《中国新闻周刊》解释说,金融机构员工让其从事重复性催收业务,是对人力资源的浪费。对金融机构来说,最好的选择是将辅助性催收业务外包给人力成本洼地的第三方公司。
国内“催收巨头”永雄集团创始人谭曼曾在《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发表《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的机遇、挑战及其治理》一文。文中指出,鉴于信用消费欠款具有单笔金额少、批量大、地域分布广等特征,大规模、流水线式的团队作业显然更适合处理信用消费欠款。
谭曼认为,面对不同欠款人各种纷繁复杂的拖欠贷款理由与套路,金融机构有限的精力、不够专业的催收技术与现有的团队规模、管理方式显然难以满足批量案件的催收需求,也就难以在内部催收运营成本与债款回收效果间达到平衡。相比之下,委外催收更有利于金融机构将有限资源集中在核心业务上,同时有效维护金融机构声誉、降低金融机构自身营运风险。
第三方催收公司并不是处理贷后不良资产的唯一途径。河南诺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付素晴曾在2018年接触过一批应收账款的案件,金融机构批量委托了300多个案件,债务人欠款基本在1万元以上,逾期超过两年。已经过机构内催、委外催收,仍未回款,放贷机构希望走法律途径最后一搏。
付素晴收到委托时,80%的债务人处于失联状态,这是当前“催收”面临的普遍性困境。最终,这篇委托在诉讼之前催回了百分之二三十,其余案件走诉讼程序,起码耗时6个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舒对《中国新闻周刊》分析,个人信用贷款通常金额较低,但司法程序严格、周期长,案件执行难度大、诉讼成本高,例如,很多债务人早已失联,立案后连司法文书都不一定能有效送达,难以实现效果。“总之,得不偿失。”
更重要的是,司法资源稀缺,“成百上千地批量立案占用了大量资源,目前法院对信用卡催收案件的批量立案普遍比较谨慎。”李舒举例说,有的法院对相关立案进行了总量限制,有的则提高立案标准,甚至还变相会对相应机构的资质和代理律师提出更高要求。
“在案件上投入的时间成本太高。”付素晴对《中国新闻周刊》回忆说,2019年后,国家深入打击“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法院对消费贷立案的标准越来越严格,律所便没再接过其他个贷催收案件。
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下,大量催收公司应运而生。据艾瑞咨询数据,截至2019年6月30日,全国市场共有3000多家催收公司,仅信用卡催收公司就有1000多家。
打击黑灰产,要完善金融法律体系
天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武岳曾在2019年6月举办的“个人信贷催收行业规范发展研讨会”(简称“研讨会”)上披露,有85%以上的第三方催收公司认为需要出台《个人破产法》,86.8%的债务人认为有必要出《债务催收条例》。
“《个人破产法》可以对债务催收兜底,让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债务豁免的可能性。债权人不能去逼债,对催收公司的需求自然也不会这么高。此外,有了个人破产制度之后,金融机构考虑到个人会有破产的可能性,也不会随便放贷,而是理性借款。也不会有那么多催收,更不会有反催收黑产的空间。”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分析说。
个人破产制度更多强调法庭之外的解决途径,可以有效规避后续因催收产生的一连串问题,并压缩反催收生存空间。不过目前为止,尽管深圳率先出台全国首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已施行,但我国并未推出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
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IFC)金融专家赖金昌在研讨会上提供的一组数据显示,以法人类债务人的情形为例,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内企业资不抵债情况下的平均催回率是77%,中国是30%多,欠发达的柬埔寨则只有10%多。他将其中的差距归因为“规制环境”,包括信贷人的法律救济、消费者借款人保护、个人破产框架、征信体系,专业催收公司的牌照、监管制度,行业教育以及金融纠纷处理安排等。
OECD成员国之一的美国,在1977年就出台了信用管理相关法律《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明确了债务催收机构的法定义务以及债务催收过程中消费者保护性原则。因此,业内也有声音呼吁出台行业法律,规范催收行为。
不过,李舒认为,催收可能会涉及的暴力、违规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都已经在法律上有相应的制度规则和处罚措施,并不存在完全无法可依的局面,更重要的问题可能在于现行法律是否有效执行、力度把握如何。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催收、反催收活跃跟失信惩戒缺位以及征信体系不完善有关。就个人征信市场而言,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南岸区委书记许洪斌曾表示,行业存在市场化机构发展不足和征信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两方面问题。
目前,我国市场化征信机构仅有百行征信、朴道征信两家。许洪斌认为,这与我国庞大的人口规模和经济规模不相称。个人征信机构数量少,无法满足众多银行的征信和金融数据分析服务等需求。
赖金昌建议,应从“规制环境”、市场机构行为规范、消费者金融教育三方面着手,使个人信贷催收行业正规化。如完善信贷债权人的法律救济,催收机构独立制定行为准则,独立监测和审计,对金融消费者明示行为准则,建立多元投诉和纠纷解决渠道。
“针对黑产,显然应该以司法、执法为主,金融监管则是协调配合。对于灰产,更多需金融监管部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发挥职能,结合国情,未来需审慎梳理金融部门与非金融部门的保护职责,也避免给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超出自身能力的压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杨涛说。
此外,通过构建完备高效的保护模式,做好事先预防、事中监督、事后维权的流程机制也是未来完善方向。可以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分布式技术等手段,促进黑灰产监管中的信息透明、互联互通、标准化等。
《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已有不少保险公司针对“代理退保”黑产建立了黑产信息库,并在优化录入信息内容的基础上,加强黑产信息在系统、行业内的共享,让各地机构及时了解、掌握涉及黑产的动向,有效阻断黑产对保险公司的干扰。
也有业内人士建议,要持续推动建立针对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对协商过程中难以达成共识的客户,主动引导至第三方调解,充分发挥调解中心作用,以化解纠纷为目的积极促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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